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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红军与武汉市硚口区阳光保健食品经销部、青海雪域保健特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军,武汉市硚口区阳光保健食品经销部,青海雪域保健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479号原告:吴红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松,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阳光保健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经营户),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9-6号。经营者:代银梅,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华,女,1977年2月8日出生。被告:青海雪域保健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经四路22号G区3楼。法定代表人:魏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军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阳光保健食品经销部、青海雪域保健特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吴红军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