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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燕霞与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霞,梅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46号原告:燕霞,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梅玉兰,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原告燕霞与被告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燕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燕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