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恒凤与刘河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凤,刘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恒凤,女。被执行人刘河山,男。王恒凤诉刘河山离婚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履行完毕,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21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