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民委员会、刘建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民委员会,刘建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805号申请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新,村主任。被申请人:刘建亭,男,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建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8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保证金贰仟元(¥200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8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9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崔家庄村民委员会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