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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青松诉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青松,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682号原告:康青松,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月圆村5组(青莲世界)。原告康青松诉被告江油市青莲竹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康青松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就相关诉讼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