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丽敏与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敏,赵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606号原告:陈丽敏,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李娜,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大鹏(赵李娜配偶),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敏诉被告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丰鑫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