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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丽敏与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敏,赵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606号原告:陈丽敏,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李娜,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大鹏(赵李娜配偶),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敏诉被告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丰鑫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