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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与被告王先蓉、唐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王先蓉,唐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780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住所地怀化市天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蓉,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军,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与被告王先蓉、唐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承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静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