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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启花、伍崇林、伍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启花,伍崇林,伍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789号原告: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号银泰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葛燕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妮,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花,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伍崇林,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伍剑,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启花、伍崇林、伍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启花、伍崇林、伍剑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秦瑶人民陪审员  成 蓉人民陪审员  毛飞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