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文杰与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杰,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任文杰,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任文杰,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任文杰,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754号原告任文杰,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四新,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众旺路西3号楼11层1103号。原告任文杰与被告李四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任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文杰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