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森等与夏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夏丰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森,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丰平,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因与被上诉人夏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