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300元,被执行人履行63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