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朝勤与李洪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勤,李洪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88号原告:郑朝勤,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退休人员。被告:李洪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萝北县名山镇山河村农民。原告郑朝勤与被告李洪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朝勤以“被告于4月23日已还人民币63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