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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支勤诉路虎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支勤,路虎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5民初187号原告:冯支勤,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干部,住平顺县彩凤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虎栓,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职工,住平顺县苗庄镇苗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支勤诉被告路虎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支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支勤负担。审判员  牛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