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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玉乐、天津市津能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玉乐,天津市津能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玉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能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玉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的起诉和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玉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贾玉乐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贾玉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40元,减半收取8420元,由贾玉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贾玉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