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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凯、胡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凯,胡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钜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黎凯,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胡美容,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2016)川08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凯、胡美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凯、胡美容的银行存款205278.00元(借款本金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8.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