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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智与赵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赵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729号原告:张智,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与被告赵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张智负担。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