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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洪均与陶忠文、陶忠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均,陶忠文,陶忠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509号原告:李洪均,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富顺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艺,系贵州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53622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猛,系贵州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993487。被告:陶忠文,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陶忠富,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李洪均与被告陶忠文、陶忠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杨猛,被告陶忠文、陶忠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欠款的3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欠款违约金17650元(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13日,逾期一天按50元,共逾期353天),以上共计5515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6日,被告陶忠文向原告李洪均购买千里马摩托车,但尚欠原告李洪均50000元的欠款,因此,被告向原告写了50000元的欠条,并明确了若该笔欠款到期或超期未还清时,被告承诺支付李洪均每超期一天50元的违约金。被告陶忠富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对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此外,被告陶忠富于2015年4月19日向原告李洪均还款10000元,而被告陶忠文于2015年7月18日向原告李洪均还款2500元。综上,被告仍欠款37500元的款项,并未在有效期间内将该笔欠款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原告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陶忠文辨称,我2013年差的钱,2015年7月18日还在还款,原告的起诉并不适合。我买摩托车欠李洪均50000元的款,截止2015年7月18日已经还了12500元。被告陶忠富辩称,两个月确实无法支付50000元的欠款,但我们已经尽力还了12500元,50元一天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被告陶忠文向原告李洪均购买千里马摩托车,但尚欠原告李洪均50000元的车款,因此,被告陶忠文向原告李洪均写了50000元的欠条,注明:今欠李洪均车款价值伍万元整,即50000元,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不管什么原因,若到期或超期未还清时,陶忠文承诺支付给李洪均每天超期一天伍拾元(50元)的违约金和银行同期最高利息的3倍利息,以及支付李洪均本人和派人为收取此项欠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若超期未还清完毕,李洪均有权在当地人民法院通过起诉方式追回,一切费用由陶忠文承担。欠款人是陶忠文,担保人是陶忠富。2015年4月19日,被告陶忠富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2015年7月18日,被告陶忠文支付了2500元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款凭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陶忠文向原告李洪均购买摩托车,欠伍万元车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欠款凭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12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预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按逾期每天50元的标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参照民间借贷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1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洪均车款37500元,利息11649元;被告陶忠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陶忠文、陶忠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