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占林与宋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占林,宋长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民初519号原告:田占林,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宋长生,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田占林与被告宋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田占林工资3000元;2、由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夏天,被告在海拉尔区新开路、友谊南苑等地施工燃气管道工程,由被告和王友才具体负责该项目。被告在上述工程中雇佣原告清沟、接管、砌井、割道等,截止2015年7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000元至今未付,由被告打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至今拒付。宋长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夏天,被告雇佣原告在呼伦贝尔市××区、友谊南苑等地施工燃气管道工程,原告负责清沟、接管、砌井、割道等劳务,截止2015年7月8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及原告举证的欠条一份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口头雇佣协议,双方构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劳务费。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田占林劳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