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亚君与乐荣凤、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亚君,乐荣凤,单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13532号原告:施亚君,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荣凤,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单文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施亚君与被告乐荣凤、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乐荣凤、单文明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4月17日、4月24日分别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4000元。原告施亚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荣凤、单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乐荣凤、单文明系夫妻。2011年9月16日、12月3日、12月6日,被告乐荣凤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其中12月3日的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经催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乐荣凤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荣凤、单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施亚君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4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乐荣凤、单文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