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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与王洪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王洪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法定代表人齐坤岩,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英,该××员工。被执行人王洪舟。申请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到被执行人王洪舟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两辆,但据申请代理人说该两车早就卖了,现在被执行人开的是起亚,不是王洪舟的名。法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代理人称被执行人在沈阳铁西区做卖药生意,具体什么位置不知道,正在协助法院寻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18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天柱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