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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珍玉、郭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珍玉,郭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珍玉,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郭忠民,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郑珍玉与郭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郭忠民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其名下位于桐庐县姚琳镇东琳村杨家7组的农村住宅房(集体土地,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2月2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郭忠民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郑珍玉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郭忠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