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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纪虎、周留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纪虎,周留忠,朱坤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32号申请人:朱纪虎,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留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朱坤飞,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朱纪虎与被申请人周留忠、朱坤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朱纪虎为保证其权利的顺利实现,请求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停放于虞城县交警队事故停车场的肇事车辆(车牌号为鲁R×××××,登记车主为朱坤飞)依法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并提供了申请人朱纪虎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33616151900076246527,担保金额为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纪虎向本院提供了虞公交认字[2017]第031601号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单县海吉亚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其中事故认定书载明二被申请人住所地均为山东省单县,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朱纪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将被申请人周留忠驾驶的鲁R×××××号轻型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扣押于虞城县交警队事故停车场内(扣押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朱纪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景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