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向国发与谭爱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国发,谭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向国发,男,汉族,19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屈祁明,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爱明,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国发与被执行人谭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爱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国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谭爱明名下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6年1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20日,因被执行人谭爱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临控措施,并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18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放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