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富刚与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刚,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31号原告:刘富刚,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富刚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富刚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刘富刚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