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弛与被告曹懿飞、卫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曹懿飞,卫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18-2号原告:张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告:曹懿飞,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告:卫妮,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弛与被告曹懿飞、卫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弛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弛负担。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