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与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庒全铭,徐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55号。负责人张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9号1幢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被执行人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18层1806号。法定代表人庒全铭。被执行人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武志龙。被执行人庒全铭,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映雪,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并南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庒全铭、徐映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庒全铭、徐映雪履行上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本金4372487.34元、利息415920.49元(截至2016年8月8日)及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付,包括罚息、复利),执行费50284.08元。被执行人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庒全铭、徐映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西昊海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佑利工程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庒全铭、徐映雪的收益、银行存款4838691.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