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市益丰农牧有限公司、成都嘉好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益丰农牧有限公司,成都嘉好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368号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简阳市京龙江水湾二期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579286-5。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益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老君乡松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81000036101。法定代表人:黄本宽,总经理。被告:成都嘉好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0769-7。法定代表人:华茂泽,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市益丰农牧有限公司、成都嘉好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书面告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900元。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市益丰农牧有限公司、成都嘉好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