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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鹏飞、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马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满市民,住菏泽市,(原花乡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涛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