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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党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589号原告刘某.被告党某东。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