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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被执行人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自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武侯祠支行XXXXXX账户内存款14587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