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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马志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马志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郑开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涛,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志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被上诉人马志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不服金额:158154.75元(含死亡赔偿金标准);2.二审诉讼费由马志涛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标准错误。一审中马志涛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个人协议,未提供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房产证,该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无法确定,根本无法确定租房协议的真实性;马志涛所租赁的房屋是用于从事个体经营,但未能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即使该洗浴店真实存在,其经营地点也是农村。马志涛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受害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也证明不了受害人在陕西省长期居住生活。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河南省农村标准计算。2.一审认定丧葬费计算标准错误。受害人户籍地是河南省,本次事故发生于西华县境内,受害人的丧葬事宜在西华县办理,丧葬费应按照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179元进行计算。马志涛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马志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马志涛因交通事故赔偿程XX、王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29日18时50分许马志涛驾驶豫P×××××号重型箱式货车沿吴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皮营乡邝桥路段时,与程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挂蹭,造成程某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志涛与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在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马志涛与程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马志涛一次性赔偿程某父母各项损失370000元。程某,1990年1月20日生,程某的父亲程XX,1970年2月9日生,程某的母亲王X,1970年2月9日生,程XX、王X共生育一子二女三个子女。程某从2014年12月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一直与其父母在西安市周至县××××村经营洗浴生意。因处理交通事故,程XX、王X支出交通费3500元、住宿费2000元。豫P×××××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自2016年6月25日0时起至2017年6月24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豫P×××××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豫P×××××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马志涛对被害人程某的父母赔偿了37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对马志涛予以赔付。对程某的父母程XX、王X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确认如下:(一)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程某及其父母均在西安市周至县××××村经营洗浴生意并居住,有一年以上,他们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陕西省,程某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陕西省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程某的死亡赔偿金可按陕西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按照陕西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年,计算二十年,程某的死亡赔偿金为528400元。(二)丧葬费。按照2015年陕西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年,计算六个月,为26059.5元。(三)精神抚慰金。根据马志涛、程某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四)被抚养人生活费。程某的父亲程XX,1970年2月9日生,程某的母亲王X,1970年2月9日生,因程XX、王X在陕西省周至县经营洗浴生意,有经济来源,也未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不符合赔偿生活费的条件,故对程XX、王X的生活费,暂不予支持。(五)误工费。按照2015年陕西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年,程XX、王X的误工时间均按7天计算,程XX的误工费为.5元,王X的误工费为.5元。(六)交通费、住宿费。程XX、王X的交通费酌定为3500元、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以上(一)至(六)项共计611958.5元,因马志涛、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XX、王X110000元,下余501958.5元的50%,为250979.2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共计360979.75元,马志涛赔偿程XX、王X370000元,超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限额,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志涛360979.75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马志涛提供了陕西省周至县××××村委会及周至县尚村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程某生前在陕西省居住并经营洗浴生意达一年以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称马志涛所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程某在陕西省长期居住生活,应按河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陕西省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此,原审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016年河南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5920元/年,程某的丧葬费应为2296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丧葬费计算标准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案程XX、王X的赔偿项目共计应为608859元(528400+22960+50000+.5+.5+3500+2000=60885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608859-110000)×50%=249429.5元,两项共计359429.5元。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志涛35942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00元,由马志涛负担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