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乔安安与罗保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安安,罗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乔安安。被执行人罗保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乔安安与罗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保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保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9359.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