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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戈学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戈学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3965C。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戈学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学圣,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系戈学军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戈学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万达建设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万达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焦 波代理审判员 张靖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维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