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被告王小禹、中硕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王小禹,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87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5号.负责人王宏涛,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该行员工.被告:王小禹,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9日,住宝鸡市凤翔县.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法定代表人张磊。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被告王小禹、中硕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柳杨公开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纠纷诉讼,提供的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向该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件,原告亦不愿意放弃对担保人的起诉,故原告可待查找到该被告明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