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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彦昌、白相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昌,白相维,李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昌,男,1950年9月24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白相维,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彦增,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武安市。刘彦昌诉白相维、李彦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彦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彦昌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