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日田,男。被执行人刘相祝,男。被执行人盛荣金。被执行人刘勇宏。申请执行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莒商初字15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缴纳508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日田、盛荣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