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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日田,男。被执行人刘相祝,男。被执行人盛荣金。被执行人刘勇宏。申请执行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莒商初字15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缴纳508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日田、盛荣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