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秀国与东营盛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国,东营盛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秀国。被执行人:东营盛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东营盛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