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东华大街***号。经营者:陈锦鸿,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城建一案,本院(2017)粤0606行审4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罚款伍万元(限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妙优家具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罚款本金及加处的罚款合共100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嘉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