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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豫吉贴面板厂,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71号原告:上海豫吉贴面板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兰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储德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霞。针对本院做出的(2016)沪0120财保6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在本院出具(2017)沪0120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后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故对被告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