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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汇利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汇利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利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君被执行人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菁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利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90号。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无法处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