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365号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7号永兴国际车城22幢A19室。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沈峰,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叶松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沈峰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杭 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