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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30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个体经营者刘XX,系该公司业主。被执行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江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482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次裁定送达后即发成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