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艺鸿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荣。被执行人黄艺鸿。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艺鸿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6)湘0105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湖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艺鸿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13-1号滨江.美寓1栋-2栋30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7122767**)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在92万元内优先受偿。现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艺鸿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艺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