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俭申请陈玉春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俭,陈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俭,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陈玉春,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俭与被执行人陈玉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