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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俭申请陈玉春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俭,陈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俭,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陈玉春,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俭与被执行人陈玉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