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隆华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哈尔滨隆华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三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隆华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隆华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2379.36元、案件受理费1574元、执行费188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单位在银行无开户信息,房产、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单位已不在原工商登记地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联系人王岩(现已退休)了解,该单位已不再经营,现无经营地址,法人及负责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