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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金龙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龙,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龙,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龙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执行费1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通江街营业所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在查控网中冻结账户内存款,回执显示该账户已被冻结,不予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李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从退休金留出1000元生活费以外的工资偿还欠款,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