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与被告董术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董术武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820号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住所地,肇源县八家河。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付万东,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古恰镇。委托代理人:张凤霞,系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术武,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以下简称八家河渔场)与被告董术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尹大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剧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