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孝泽与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泽,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23号原告:王孝泽,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泽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顺发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王孝泽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王孝泽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粟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