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慈利县溪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慈利县溪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执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利县溪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经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溪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合同纠纷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待诉讼终结后再合并申请执行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向佐兵审判员 崔 钦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佩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