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仍有46227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候为旗 来自